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规定
政教〔2018〕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山东财经大学学院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党发〔2018〕20号)、《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政人〔2018〕21号)和《山东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党师〔2018〕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教授、副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成人教育本科、远程教育本科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中本科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验)教学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和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任教师岗位教授、副教授。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要严格遵守《山东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关教学基本要求、教学资格、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教学研究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度至少为本科生系统讲授一门课程。
第八条 校级以上实体科研机构的教授、副教授,其课堂教学任务按照其与实体科研机构签订的聘期任务书执行。
第九条 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副处级及以上职务选择教师岗位的教授和副教授,课堂教学平均每周完成2学时(以课表为准),其中每年度为本科生课堂教学不低于36学时。
第十条 各学院院长、副院长课堂教学方面按照同级同类教师岗位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教辅单位选择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其课堂教学任务按照聘用学院同级同类教师岗位职责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授、副教授承担新生研讨课、专业导论课、学科前沿类课程及开放性创新实验课程;鼓励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开设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鼓励教授、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鼓励教授、副教授通过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实施专业实践与创新创业教育等方式更多地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教授、副教授应将科研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本科教学资源,并在教学中积极引进海内外优质教学资源。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为教授、副教授完成本科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列入个人年度考核要求,日常考核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将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规定的情况列入本单位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职称晋升、晋级和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