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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 2020年06月11日 14:47
  • 制度
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山东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党师201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应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三条  教师要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学工作中注重挖掘课程的思想政治元素,发挥好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发学生立志成才的内生动力,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四条  教师要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禁止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的基本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及行为;禁止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言行;禁止在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内容、不文明和不健康的内容等。

第五条  教学工作必须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相结合,注重学科知识的系统性和前沿性,注重渗透人文素质、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教育。

第六条  教师应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本领域的前沿动态,把握教育教学规律,了解青年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探索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应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三章 教学资格

第八条  新进教师须通过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课堂(理论、实验)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未承担过本科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培训并通过开课学院考核,方可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十条  从事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实习环节,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从事竞赛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指导经验,遵守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开新课、新开课的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程序后,准予开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暂停或取消教师的本科教学资格:

1.严重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经教育没有明显改进者;

2.教学效果差,经培训、帮扶后仍没有明显提高,或拒绝接受培训者;

3.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

教学资格的暂停、取消及恢复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并报教务处核准。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课程归属统筹协调安排至各学院(部),各学院(部)具体落实,教师须积极承担。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和考核的指导性文件。课程组和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相关管理规定制(修)订教学大纲,并按照教学大纲选用教材(自编讲义)、备课、授课、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前,要认真分析学情,了解学生的专业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多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时,由系(教研室)或课程组集体备课,统一基本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法等,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借鉴。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确定的教材,教师个人不能随意更换。

第十九条  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按照有关要求编写教案、课程讲稿、教学日历,制作多媒体课件。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照学校在线课程建设相关文件加强在线课程资源建设,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和学生自主学习。每位教师开设的每门课程均应建有课程网站。

第五章 教学过程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在教学过程中不随意进出教室,不使用通信工具,不吸烟,不酒后上课。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不能私自调课、停课,因病、因事确实不能按时上课时,应提前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遇突发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上课的,应立即向学院(部)报告;所缺课程应及时补上,不得随意缩减课时或提前结课;不得私自安排他人代课。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带齐教案、教材、课件等教学资料按时到达教学地点,做好上课准备工作。使用多媒体教学,应在开课前安装好课程软件、课件等,熟悉设备使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教师着装要整洁、大方,教态要自然、亲切,授课语言要清晰、准确、语速适当,板书要工整、清楚、布局合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组织的直接责任人,要敢于管理课堂,善于管理课堂,保证学生到课率,维护课堂秩序,并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交流学生的上课情况。禁止出现体罚学生、无故取消学生听课资格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每学期第一次授课时,应向学生做自我介绍,告知联系方式及辅导方式,简要说明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学习方法、考核方式、参考书目、在线课程资源建设情况及使用方法等事项,对学生的出勤、课堂纪律、作业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讲授要内容正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深浅适宜,要着重讲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注重学生学习效果与学习目标的达成度。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依托在线课程资源推动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为学生提供形象、丰富的知识信息。同时要避免过度依赖多媒体手段,避免照本宣科、照屏宣读,在遇到教室停电、电脑死机等情况时,应保证能够继续教学。教师在教学中不得单纯播放视频或多媒体课件而无讲解;播放视频或者学生练习及实验时,教师不得脱岗。

第三十条  习题课安排的习题应具有典型性,一般以教师指导为主,注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帮助学生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逻辑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

第三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基本职责。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辅导时要引导学生认真思考、举一反三,对学生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应集中辅导。对于期末集中闭卷考试的课程,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时间集中答疑,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促进学生思维发展,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学生的作业要认真批改并及时反馈,对典型错误要及时讲评。对学生各次作业的成绩应有记录。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试卷保密、监考、阅卷、成绩提交、考试分析等工作;要根据课程特点选择合理的课程考核方式,并加强过程考核,保证考核能够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根据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和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竞赛项目等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

第六章 教学研究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密切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撰写教学研究论文和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加强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等教学问题的探索与改革,发挥好教研教改成果对教学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认真学习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教学文件,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积极承担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的训练指导,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发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本科生学业导师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注重自身教学能力发展,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听课、检查和指导,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教学培训,主动观摩高水平教师的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应用型专业的教师应积极到相关产业、行业领域学习、锻炼。老教师要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和新进教师的教学成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外聘、返聘、海外教师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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