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间接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合理补偿学校管理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学校资源占用费,主要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二是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主要指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调研、会议组织等管理工作的支出;三是绩效支出,主要指为合理承认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价值,激励研究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贡献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相关规定比例上限确定间接费用比例。预算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六条 我校作为合作研究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应按我校承担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确定间接费用的比例。若项目负责单位在任务书或合同中明确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预算制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
预算制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计算基数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人文社科类)或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自然科技类)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管理单位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核定间接费用;项目管理单位对间接费用有比例范围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比例上限核定间接费用。
项目管理单位对间接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计算基数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项目经费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二)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三)项目经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八条 预算制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
预算制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或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到账金额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项目经费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
(二)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40%;
(三)项目经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30%。
第九条 专项科研业务经费的间接经费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的计提和使用
间接费用的使用分为学校资源占用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个部分。
学校资源占用费、管理费按项目管理单位的规定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照到账经费的5%合并计提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
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学校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
管理费按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分别计提使用。
对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对管理费的计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立项经费的5%计提使用。
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5%计提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使用
绩效支出为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扣除学校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绩效支出只可发放给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经费规模和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发放。
预算制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发放与项目进展、结项情况挂钩,具体发放时点和比例如下:项目验收结项前按绩效支出总额的50%发放,项目验收结项后按绩效支出总额的30%发放,项目按照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按时结项(含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或依托单位根据权限书面同意最多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按绩效支出总额的20%发放。
预算制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和项目进度情况统筹使用。
包干制科研项目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按照绩效工资制度进行管理。为督促科研项目按时结项,实行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按经费总额的10%预留经费,待项目按照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按时结项(含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书面同意最多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后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由于项目未按期结项产生的科研绩效结余,由学校统筹使用。因故撤项、项目成果存在严重学术道德问题以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不得使用科研绩效经费,已支出部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原渠道退回。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收到科研项目经费拨款时,根据到账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分次核算(扣除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间接费用部分),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核算间接费用的比例和金额,财务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研究需要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见附件),经科研处审核后,予以发放科研绩效。
第十五条 发放科研绩效支出时,课题组成员获得的绩效收入应当依法纳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绩效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绩效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核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前无相关依据的科研项目其间接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