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党师〔2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等在所承担的教学、管理、教辅、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由于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进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影响、引起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程度相当。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三个类别: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与教辅类(C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后果和影响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分为三个等级: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和作出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单位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该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Ⅰ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学校党委会作出处理决定。
2.Ⅱ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提请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学校教学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3.Ⅲ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认定处理意见,上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如下:
1.Ⅰ级教学事故
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各项评优评奖资格,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延期一次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扣发津贴1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或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Ⅰ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转岗、降职、降级等相关处理。
2.Ⅱ级教学事故
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各项评优评奖资格,扣发津贴5000元。
3.Ⅲ级教学事故
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除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受到上级部门重大表彰的,原则上取消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各项评优评奖资格,扣发津贴2000元。
第十条 教学事故必须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具体到一人或多人,一人一表,不得以部门集体名义替代。
第十一条 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教学事故,则第二次及之后各次事故的处理要比事实等级提高一级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接到申诉书后,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应组成复议小组进行复核复议,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或党委会同意后,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人对复议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继续申诉。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在全校通报,并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书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处理意见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记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作为考核、调资、晋职晋级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但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教学及教学管理规定、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境外教师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政教〔2012〕4号文)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一览表
2.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决定书
附件1
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一览表
一、教学类(A)
序号 |
事故 |
级别 |
A1 |
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传播宗教的言论及行为 |
Ⅰ |
A2 |
教唆或鼓动学生罢课、罢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 |
A3 |
因工作失职或擅离岗位,造成人身伤害: (1)学生终身残疾、死亡 (2)学生受重伤 |
Ⅰ Ⅱ |
A4 |
对学生实施体罚、侮辱、伤害: (1)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2)存在上述行为 |
Ⅰ Ⅱ |
A5 |
上课当日课前有饮酒或上课期间抽烟等不当行为 |
Ⅱ |
A6 |
在教学场所,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学生之间发生激烈争吵、肢体冲突等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正当防卫除外) |
Ⅱ |
A7 |
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缺课 |
Ⅱ |
A8 |
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或其它商品 |
Ⅱ |
A9 |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或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A10 |
教师在上课(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1)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2)5分钟-20分钟 |
Ⅱ Ⅲ |
A11 |
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停课或找他人代课 |
Ⅲ |
A12 |
不按教学大纲授课,删减课程应讲授内容10%以上(含10%);或未经批准,减少课程总学时10%以上(含10%)。 |
Ⅲ |
A13 |
在上课(监考)等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
Ⅲ |
A14 |
不使用按学校教材管理有关规定选用的教材 |
Ⅲ |
A15 |
课堂秩序混乱,教师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影响 |
Ⅲ |
A16 |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
Ⅲ |
A17 |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的实验、实习,造成严重后果 |
Ⅲ |
A18 |
实验教学准备工作不充分,实验过程混乱,造成严重后果 |
Ⅲ |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故 |
级别 |
B1 |
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
Ⅰ |
B2 |
教师私自篡改学生成绩、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Ⅰ |
B3 |
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试题 (1)故意 (2)过失 |
Ⅰ Ⅱ |
B4 |
任课教师三年内重复使用往年试卷 任课教师三年内试卷试题重复率达到40% |
Ⅱ Ⅲ |
B5 |
考试结束后,丢失试卷或答题纸,导致学生成绩无法计量 (1)3人以上(含3人) (2)3人以下 |
Ⅱ Ⅲ |
B6 |
评阅试卷分值错误 (1)单份试卷分值20分以上(含20分),或有错误试卷占总比20%以上(含20%) (2)单份试卷分值10分-20分,或有错误试卷占总比10%-20%,或在新学期正式上课后更正学生成绩一个教学班级达到3%人次 |
Ⅱ Ⅲ |
B7 |
未按教学大纲命题,差异率达到10%以上 |
Ⅲ |
B8 |
教师命题失误,导致卷面错误,影响正常考试 |
Ⅲ |
B9 |
命题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试题 |
Ⅲ |
B10 |
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成绩 |
Ⅲ |
B11 |
AB卷重复率超过考试管理规定 |
Ⅲ |
B12 |
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
Ⅲ |
B13 |
监考发现学生作弊不报告、不处理 |
Ⅲ |
B14 |
考核成绩评定以后,无法提供成绩评定依据 |
Ⅲ |
注:试卷命题出现上述问题,试卷审核人与命题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教学管理与教辅类(C)
序号 |
事故 |
级别 |
C1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 |
Ⅰ |
C2 |
违反规定翻印、推销教材,故意购买并发放盗版教材 |
Ⅰ |
C3 |
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将尚在调查信息透漏他人或当事人) |
Ⅰ |
C4 |
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分发过程中泄露试题,丢失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1)故意 (2)过失 |
Ⅰ Ⅱ |
C5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既定的教学准备工作,如教学计划编制、教学任务下达、教材征订等,影响教学活动: (1)造成恶劣影响 (2)造成严重影响 |
Ⅱ Ⅲ |
C6 |
因排课、排考不当,影响正常教学 (1)造成恶劣影响 (2)造成严重影响 |
Ⅱ Ⅲ |
C7 |
由于试卷及其它考试相关工作未准备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造成恶劣影响 (2)造成严重影响 |
Ⅱ Ⅲ |
C8 |
漏发、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造成恶劣影响 (2)造成严重影响 |
Ⅱ Ⅲ |
C9 |
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上传下达教学安排的有关信息,如课程安排、监考安排、调停课情况等,影响正常教学 (1)造成恶劣影响 (2)造成严重影响 |
Ⅱ Ⅲ |
C10 |
教室(含多媒体)、实验室、实训场所等教学场所的教学辅助人员未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延迟时间达 (1)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2)10分钟-30分钟 |
Ⅱ Ⅲ |
C11 |
教学档案(如试卷、论文等)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影响 |
Ⅲ |
附件2
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决定书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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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
事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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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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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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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 认定处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认定处理 意 见 |
包括事故情况、认定级别、处理意见等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学事故 认定处理 委 员 会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 学 委 员 会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当 事 人 签 字 |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六份,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当事人各一份分别留存,存入责任人档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