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任务和目标,有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科技与智力资源,进一步扩大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设具有山东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平台)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合作研究中心)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两个层次。国际合作平台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显著示范作用,以省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为依托单位建设的国际科技合作单元。
第三条 国际合作平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 一 )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 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二 )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培养和引进我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等;
( 三 ) 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平台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全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问题;负责对国际合作平台进行审批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引导和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国际合作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国际合作平台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创新合作模式,深化合作领域。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建设合作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条件、能力与人才队伍;
( 二) 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 三 ) 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
( 四 ) 至少承担过一项政府间、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九条 申报建设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批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
(二) 承担过3项(含)以上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
划项目且运行情况良好;
(三)与2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 对已成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山东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或《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优选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建设的国际合作平台进行严格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正式下文批准。
(三)批准后由省科技厅给予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挂牌认定。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厅正式认定的国际合作平台授予“山东省中***(国别)**(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或“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 与港、澳、台合作的名称为“山东省鲁**(地区)**(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
第四章 管理与支撑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所需经费主要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平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期为3年,每年11月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备案。建设期结束,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验收。未能通过验收的国际合作平台,自动取消资格。省科技厅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国际合作平台给予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争取科技部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对国际合作平台所申请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向科技部推荐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对国际合作平台单位举办的部分重点国际科技活动(国际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附件:1、《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2、《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