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充分发挥学院和博士研究生导师在招生中的作用,吸引更多优秀创新人才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申请-考核”办法是对现行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方式的补充,是与公开招考、硕博连读并列的选拔方式。
第二条“申请-考核”招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与指导“申请-考核”工作。
第三条试行“申请-考核”办法的学院应成立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申请-考核”招生计划包含在学院的总体招生指标中。学院应合理分配公开招考类和“申请-考核”类招生计划。
第五条凡列入当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泰山学者(全职)以及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或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均可在学院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总指标内,通过“申请-审核”选拔的方式,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以课题项目立项招生的仅在当年或下一年安排一次“申请-考核”招生机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 报考攻读形式须为全日制。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须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待确定录取时须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函。
3. 考生在博士阶段入学时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4. 硕士攻读专业应与申请的博士专业相同、相近或为基础类学科。
5. 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近三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者硕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至少在《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试行)》(政科〔2015〕7号)规定的A级期刊发表1篇专业学术论文,或者在B级期刊发表2篇专业学术论文(所发表论文应属报考学科或与报考学科相近,社科中文A、B级期刊须是CSSCI期刊)。
6. 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7. 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全国大学英语(CET)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或者TOFEL成绩达到80分以上,雅思成绩达到5.5分以上。
8. 满足学校和学院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申请者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 联系导师。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须取得博士报考导师的推荐方能报名。
2. 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只能填报我校一个学院的一个专业。
3. 递交材料。网上报名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报考的学院寄(送)达以下申请材料:
(1)《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先提供学位授予单位的证明,入学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由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硕士期间成绩单(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
(4)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推荐意见,其中一人应为报考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下载研招办提供表格填写);
(5)证明其学术、科研能力的相关材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等);
(6)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4. 资格审核。各学院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名单须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并由学院通知其到校参加综合考核。
5. 现场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需按要求到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完成现场确认后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第五章 选拔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通过“申请-考核”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考生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考核方式包含笔试、面试和思想政治考核。考核时间先于公考招考进行。
1. 笔试。笔试包含外国语、公共基础和专业综合三个部分,各部分满分为100 分。其中外国语、公共基础部分由学校统一命题,专业综合部分由各学院确定考试内容并组织命题。
2. 面试。学院应成立考核小组,由5 名专家和 1 名记录员组成,对考生的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面试程序须规范,有现场记录、评语和成绩,全程录像,考核小组对面试结果负责。
3. 思想政治考核。该考核不量化成绩,只评价合格与否。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应组织专人与考生进行面谈,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做出评价。
第九条各学院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面试成绩] ÷2”测算考生综合成绩。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条录取应遵守以下原则:
1. 综合成绩低于 60 分或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 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合格生源中,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录取情况,并上报学校。
第十二条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的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日。经公示无异议,正式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通过“申请-考核”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全脱产学习(以在校住读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为准),学校对其学习、住读情况进行严格的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对在报名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提交的材料中存在造假或学术腐败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同时,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