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改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其中,学生干部不超过小组半数,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参照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个档次。
尤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参考学生学籍档案中家庭状况等信息,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公示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请复议,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仍有异议,可提请学生工作处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工作处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问责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工作开展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因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学校、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细化相关标准,明确申诉渠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政学〔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