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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 2019年01月08日 00:50
  • 山东省机器学习与财经数据挖掘重点实验室
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指列入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第三条  ...

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指列入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的高校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山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促进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我省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是培育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重要依托。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依托普通本科院校,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立项、调整和撤销;下达《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

(四)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五)组织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  普通本科院校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等参与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列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论证《任务书》,并将其作为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文件和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负责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根据《任务书》落实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经费,提供其它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六)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强化过程管理。

(七)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教育厅做好检查、评估和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在依托学校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任职条件是:(1)本研究领域内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原则上任期为一个建设周期,校外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由依托学校与校外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协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情况,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1人,其中依托学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0%,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根据自身研究方向设置开放研究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从事研究工作。扩大开放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依托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基础条件和建设资金。加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鼓励依托学校设立主任基金,由主任管理,用于支持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校重点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人员,凡涉及相关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备与仪器统一纳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率。

第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应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重视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保存工作,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的,须由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学校核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建设、队伍建设、学术建设等,不得用于与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依托学校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建设经费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数额及时拨付,每年的建设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每年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实验室运行经费。到建设周期末,高校重点实验室用房面积一般不低于1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第二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依托学校要加强对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依托学校要对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设立资产专户。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学校审核后,于每年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周期内,省教育厅将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被评估为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顿直至撤销立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为优秀的,在遴选下一周期高校重点实验室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验收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并减少依托学校下一周期申报限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命名须规范、统一。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依托学校校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 University)”。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附件:1.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2.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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